(2017)闽01刑更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学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学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41号罪犯曹学盼,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学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即对上诉人曹学盼等人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二、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第五、七项,即对上诉人彭某量刑部分的判决及追缴上诉人曹学盼等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全部。四、责令上诉人曹学盼等人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共计27600元,返还被害人。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学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学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学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曹学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学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