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会清、林永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会清,林永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877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苏,原告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龙,原告下属网点霞寨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刘会清,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永碧,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会清、林永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刘会清、林永碧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