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钟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437号原告:宋建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平(系原告女儿),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钟海军,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宋建军与被告钟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000元及归还已付款项400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模板与木方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金林时代广场五层以上的模板木方处理价为20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0元,待工地开工安装好塔吊后,吊下拖走材料,并付余款100000元。被告收到定金后,不得第二次卖给别人。如被告不卖,则双倍归还定金。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将模板木方交给了他人处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100000元,但被告仅于2015年8月28日退还20000元。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模板与木方处理协议书,拟证明2011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金林时代广场五层以上的模板木方,并由原告先支付定金100000元,如被告不卖,则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事实;证据2、被告出具收条,拟证明2011年4月28日被告收取了原告购买模板木方的定金100000元的事实;证据3、2015年8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宁乡花明北路支行的交易查询单、湖南华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拟证明2015年8月28日,被告通过湖南华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退还了原告20000元的事实。被告钟海军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被告钟海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模板与木方处理协议书,协议书有如下约定:金林时代广场五层以上的模板木方处理价为200000元,原告先交100000元定金,待工地开工安装好塔吊后,再付余款。被告收到定金后,不得第二次卖给别人,保证现有的材料如数给原告,不得违约。如原告不要,则压金不退,如被告不卖,则双倍归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宋建军同志收购木方模板定金拾万元整。后被告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将模板木方卖给原告,所收取原告的100000元款项也仅于2015年8月28日退还了原告20000元。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本案定金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二是被告应退还原告多少款项的问题。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被告书面约定为保证本案协议履行,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0元,2011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了定金100000元,本案中的定金规则自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定金后成立。因本案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本院依法认为本案的定金金额为40000元。关于焦点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未能履行,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000元。被告收取原告的100000元款项中,除去本院依法认定的定金40000元外,其余60000元被告亦应当退还原告,但被告仅退还原告20000元,余款40000元尚未退还原告,该40000元应当由被告退还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钟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宋建军定金80000元;二、钟海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宋建军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钟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寅斌人民陪审员 刘胜辉人民陪审员 周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