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学忠,李建坤,黄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王壮,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量镇旗良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被执行人:李学忠,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建坤,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妍,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利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学忠、李建坤、黄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