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洪瑞、高洪敏、高洪长与高玉青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瑞,高洪敏,高洪长,高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高洪瑞,男,192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高洪敏,女,194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高洪长,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高玉青,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瑞、高洪敏、高洪长与被执行人高玉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高玉青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玉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高洪瑞、高洪敏、高洪长申请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豫1726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