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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云刚与冯涛、李慧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刚,李慧斌,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刚,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慧斌,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冯涛,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8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慧斌、冯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刘云刚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50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1284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冯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的住房一套,评估价为305500元。后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王二霞以375500元最高竞价竞得。该房屋作价375500元抵偿被执行人冯涛所欠申请执行人刘云刚借款本金3755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