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冀州市人。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韩风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号世贸天街A区1号楼。负责人:杨玉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河北分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8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吴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