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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经港与韩军彪、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经港,韩军彪,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053号原告:韩经港,男,汉族,200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法定监护人:王建玲,女,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韩军彪,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地址:邯郸市邯郸县滏东南大街18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邯郸县滏东大街南头2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经港诉被告韩军彪、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经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经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