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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战军、卢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战军,卢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2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战军,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星,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吉祥,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光,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战军因与被上诉人卢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战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梅君代理审判员  黄 耀代理审判员  李定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