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庆帅与孟庆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839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对原告付庆帅诉被告孟庆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68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21民初6839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孙建青”补正为“审判长孙建青代理审判员屈猛人民陪审员李玉文”审 判 长 孙建青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九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