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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毅、张青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毅,张青远,雷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朱庆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伟涛、毛光辉(实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青远,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亚强,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雪峰,经理。一审被告:朱庆山,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周毅与被申请人张青远、雷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朱庆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毅申请再审称:张青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我本人醉酒驾驶易发生危险,但仍执意乘坐我方驾驶车辆,其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庭审中,本案原告张青远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载明张青远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毅经质证后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原审判决做出后,周毅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周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