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076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化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丁豪广场7号楼1-1005室。法定代表人:张晓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宇博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8元,减半收取10614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华隆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倪瑞林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