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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国柱、陈某等与苏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柱,陈某,苏锋,林海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821号原告:陈国柱,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男,200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国柱,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某的爷爷。被告:苏锋,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海兴,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2201-04房。负责人:朱建,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梦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柱、陈某诉被告苏锋、林海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柱、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柱、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国柱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