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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桂香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香,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杨桂香,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宏,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五府营村。法定代表人:贾吉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香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五府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香于2017年6月23日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桂香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爱青人民陪审员  李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