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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金权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权,江苏中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618号申请人: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18号。负责人:彭青松,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伟,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徐马雄,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善桃,女,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美菊,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仙旺,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文容,女,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孙建钦,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江苏妙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88号金茂坊2幢102.201室。法定代表人:徐马雄。被执行人:江苏阳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88号金茂坊2幢104.302室。法定代表人:刘美菊。被执行人:江苏天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88号金茂坊11幢。法定代表人:张文容。被执行人:南京中瀚钢材物流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程坊23幢110、205室。法定代表人:周浩惠。被执行人: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程坊23幢。法定代表人:谢郑成。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马雄、刘善桃、刘美菊、肖仙旺、张文容、孙建钦、江苏妙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阳坤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瀚钢材物流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665.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建钦名下银行存款5004.30元,因已销卡,无法冻结或扣划;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建钦支付宝余额1000元,申请人表示数额较小暂不需要处理;在(2017)苏0116执646号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企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80.61元,因该款项系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无法扣划;在(2017)苏0116执659号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86元,申请人表示数额较小暂不需要处理;在(2017)苏0116执659号中依法查扣被执行人宁企公司名下苏A×××××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徐马雄、刘善桃等11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振飞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书 记 员  刘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