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琴、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56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琴、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5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二行内容为”支付利息6.8元,以上共计26.8元”补正为”支付利息6.8万元,以上共计26.8万元”。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