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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琴、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56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中宁县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琴、崔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5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二行内容为”支付利息6.8元,以上共计26.8元”补正为”支付利息6.8万元,以上共计26.8万元”。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思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