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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老芝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老芝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2刑初63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老芝,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老芝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老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三检生态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老芝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自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35.98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5870.96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老芝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老芝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老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老芝以建房需要木材为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5月份和2016年7月底左右,擅自对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一组“干田”坡(地名)自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滥伐林木林地面积2.7亩,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林木蓄积为35.98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5870.96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老芝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老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老芝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老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杨老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老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仁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