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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清龙与孟庆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清龙,孟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常清龙,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泌阳县赊湾乡木庄村委陈庄*组。被执行人孟庆强,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泰山庙镇黄陂桥村委孟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清龙与被执行人孟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世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