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伯禹、杨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禹,杨雅,黄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3号申请执行人:刘伯禹,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雅,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黄黔勇,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伯禹与杨雅、黄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雅、黄黔勇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恢20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