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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金航东与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航东,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294号原告:金航东,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琴,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航东诉被告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航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航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航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航东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