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慧,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南昌市东湖区,1994年因盗窃被少教两年,1998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礼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邹慧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红诚广告设计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个黑色双肩包拿走。后将双肩包内68000元现金取出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邹慧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红诚广告设计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放在电动车上的一个黑色双肩包拿走。后将双肩包内68000元现金取出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报案记录和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001)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邹慧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现金人民币6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邹慧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人民陪审员 林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