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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卢晓龙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晓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2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晓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晓龙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浙01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卢晓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卢晓龙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原审被告人卢晓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晓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晓龙赌博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卢晓龙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晓龙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张茂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