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史迎祥、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迎祥,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吉家庄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迎祥,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蔚县。被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吉家庄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蔚县吉家庄镇。负责人赵斌,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迎祥与被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吉家庄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巍执行员 刘喜运执行员 李清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文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