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83号原告张某1,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五七工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张某2(与原告张某1系夫妻关系),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扎煤公司供应处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张某1,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五七工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张某3,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呼伦湖渔业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香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运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