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与泉州闽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泉州闽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061号原告: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埭尾西区34号,注册号:350581600193256。业主:林高山,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埭尾西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闽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坪埔三叉路口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4106541A。法定代表人:吴永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泉州闽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胜丰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