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皓辰与陈志永、杜孝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皓辰,陈志永,杜孝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39号原告:张皓辰,男,汉族,2014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才风玲,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志永,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杜孝领,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郑子龙,职务:总经理。原告张皓辰与被告陈志永、杜孝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皓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皓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