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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宝粮西路128号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宇,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33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戴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戴宇三日内协助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21栋2102号房屋预告登记撤销手续(预告登记证号为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2700号),并支付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戴宇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21栋2102号房屋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2700号);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宇银行存款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