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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行审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德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江苏德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628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德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三元街中元港桥堍。法定代表人范雅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272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82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27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