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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其钊与韩永亮、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钊,韩永亮,宋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58号原告:李其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亮,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宋秀玲,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李其钊诉被告韩永亮、被告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其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主张被告韩永亮、被告宋秀玲向其偿还借款利息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钊以其愿意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其钊已预交215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由李其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