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福聚、赵合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福聚,赵合作,宋宗瑞,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福聚,男,汉族,1950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合作,男,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宗瑞,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周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秦福聚因与被上诉人赵合作、宋宗瑞、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标的,本案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福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邱平平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