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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启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启英,刘明,李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充市高坪区阳春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薛启英,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和静县铁尔曼区。被执行人:李晓清,女,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启英、刘明、李晓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启英、刘明、李晓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晓清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工行新疆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开设的账户30×××31及存款87487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工行新疆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开设的账户30×××31存款2720元至本院指定银行帐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建行南充五星花园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01及存款87487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建行南充五星花园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01存款482元至本院指定银行帐户。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工行四川省南充延安路支行开设的账户23×××04及存款87487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在工行四川省南充延安路支行开设的账户23×××04存款9296元至本院指定银行帐户。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五里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10及存款87487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五里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10存款919元至本院指定银行帐户。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五里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74及存款87487元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五里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74存款583元至本院指定银行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