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中霞与谢杏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霞,谢杏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83号原告:郭中霞,女,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杏娥,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总经理。原告郭中霞与被告谢杏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中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中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