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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王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49号申请人:吴某,女,汉族,2013年8月27日出生,住长兴县。法定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王恒,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恒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钱小燕所有的浙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恒所有的浙E×××××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担保人钱小燕所有的浙E×××××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