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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小、王小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王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女,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小娜,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王小女与王小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娜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小娜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小女案款58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9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小女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小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