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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民西申请执行安相程、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民西,安相程,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民西,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界牌镇。被执行人:安相程,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被执行人: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金红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民西依据本院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相程赔偿29751.37元、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35601.67元及垫支诉讼费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川072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相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民西29751.37元,现已执行到位10251.67元;被执行人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民西35601.67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安相程与申请执行人蒋民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金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