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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陶福生、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福生,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陶福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法定代表人蒋正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福生与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已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因另案由本院查封,并正处于财产处置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陶福生可在该案中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现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福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灌阳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雷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