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翠红与张永生、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翠红,张永生,张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田翠红,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张淑清,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田翠红申请执行张永生、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翠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诉讼费3732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生、张淑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张永生、张淑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永生有位于凤凰山林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淑清有位于凤凰山林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永生、张淑清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生于2017年4月因病死亡。申请执行人田翠红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淑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淑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生、张淑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翠红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