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承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承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793号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南城街交口东北侧熙园新居2-1-1301。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盛,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承棣,男,1975年2月13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承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创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