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曲天臣、李国芝、孙金龙、王秀丽、曲天波、徐洪影、刘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曲天臣,李国芝,孙金龙,王秀丽,曲天波,徐洪影,刘大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曲天臣,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国芝,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孙金龙,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秀丽,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曲天波,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徐洪影,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大超,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曲天臣、李国芝、孙金龙、王秀丽、曲天波、徐洪影、刘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永利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