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鑫威印刷机械商行、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鑫威印刷机械商行,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鑫威印刷机械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印忠伟。被执行人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9号路一巷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5808330-5。法定代表人赖敏竑。本院在执行义乌市鑫威印刷机械商行与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钱龙印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1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