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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朝美与池运昌、金玉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美,池运昌,金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2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朝美,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代理人:蔡开剑,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池运昌,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执行人:金玉香,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张朝美申请执行池运昌、金玉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川01民终9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朝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2263.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池运昌、金玉香的房产、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玉香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住宅、商业用房和车库;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玉香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的住宅和车库;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玉香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的住宅;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玉香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的住宅;查封了被执行人池运昌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以上房屋均有抵押、车库处置价值不高,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以上财产,车辆有抵押且未实际控制,因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