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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玉苹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曹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负责人宋超���行长。被执行人曹玉苹,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密云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与曹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8103号民调解决书,调解书要求被告曹玉苹于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之前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之前利息为五十七万二千四百二十八元二角零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对被告曹玉苹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东少渠镇石峨村养殖场的经营权及地上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曹玉苹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玉苹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2017)京0118执1726号案的借款本金15.98万元全部付清,该案件的借款利息在2018年2月10日之前还清;被执行人曹玉苹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将(2017)京0118执1725号案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诉讼费0.6776万元全部付清,该案件的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8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