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香华、任家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华,任家臣,孙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杨香华,女性,1974年3月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任家臣,男性,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孙胜学,男性,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香华与被执行人任家臣、孙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香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