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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燕琴、赵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琴,赵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604号原告:徐燕琴,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荣华,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徐燕琴与被告赵荣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赵荣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荣华立即支付原告尚欠货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工艺品标签购销业务。2017年5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000元,并由被告以借条的形式出具给原告。事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对尚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燕琴货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