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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95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95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撤回授权)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经营者:陈仁丽,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开发区金麦克视听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7元。审 判 长  黄燕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