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与赵松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赵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901号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住所地: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牧业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徐明,男,汉族,身份证号:,该厂厂长,住精河县城镇乌鲁木齐路12号2栋1单元202室,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马文辉,新疆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电话:138XX****XX。被告:赵松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5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诉被告赵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由原告精河县八家户新材空心砖厂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