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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喻连桥与邹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连桥,邹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465号原告喻连桥。被告邹小林。原告喻连桥诉称: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8月3日,原告陆续为被告运煤,共产生运输费89970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8997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喻连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4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培人民陪审员  XX芳人民陪审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