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同义与XX石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同义,XX,石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万同义,男,个体户,1972年1月16日生,住所通化县。被执行人XX,男,无业,1983年9月28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石晶,女,无业,1987年8月10日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同义与被执行人XX、石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万同义与被执行人XX、石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万同义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