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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杨庆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杨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32号。负责人:陈锦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庆梅,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庆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庆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签字确认且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02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646.86元及相应利息(含诉讼费292元)、执行费37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新星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