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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琦星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星,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琦星,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王琦星与被执行人王金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琦星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申请执行人王琦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王琦星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金凤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凤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金凤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琦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金凤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琦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金凤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琦星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金凤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晴